近日,2020年第4號中國國家標準正式公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等186項國家標準,其中包括國家標準GB/T 8478-2020《鋁合金門窗》,該標準將于2021年2月1日正式實施,代替GB/T 8478-2008《鋁合金門窗》。
此次標準修訂對于標準適用范圍、門窗材料要求、門窗基礎性能要求、門窗構造細節要求、模數化尺寸規范、門窗產品標記等方面都進行了完善,全面提高了標準水平,可以說此次國家標準GB/T 8478-2020 《鋁合金門窗》的正式發布是我國建筑幕墻門窗標準的又一個里程碑。
此次修訂與GB/T8478-2008年版相比,有較多的技術變化,主要提高了門窗主型材壁厚要求,增加了中空玻璃構造及厚度尺寸偏差的要求和門窗產品二維碼要求,提高了抗風壓性能、水密性能、氣密性能、保溫性能和隔聲性能以及反復啟閉耐久性等主要性能的要求,全面提高了標準的水平。同時,還提出了一些主要修改和建議,如取消了原第3.4條太陽的熱系數術語和定義等。
即將實施的GB/T 8478-2020《鋁合金門窗》,與GB/T 8478-2008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調整了標準使用范圍,明確本標準不適用于防爆門窗,同時刪除了部分參照使用條件(見第1章);
刪除了門窗“遮陽性能、遮陽系數、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術語和定義(見2008年版的3.2、3.3、3.7);
增加了“門窗保溫性能” “門窗隔熱性能” “普通型門窗” “隔聲型門窗” “保溫型門窗” “隔熱型門窗” “保溫隔熱型門窗” “耐火型門窗” “門窗反復啟閉耐久性” 的術語和定義(見3.2~3.10);
解讀:本標準中采用隔熱性能取代原遮陽性能,門窗隔熱性能在現行標準中尚無術語及定義。由于門窗的冬季斷熱保溫與夏季遮陽隔熱很容易混淆,為便于對比說明便于理解,故同時增加門窗保溫性能和隔熱性能術語及定義。
新制定的行業標準JC/T 2304-2015 《建筑用保溫隔熱玻璃技術條件》也將建筑玻璃分為保溫型玻璃、隔熱型玻璃、保溫隔熱型玻璃。
GB 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門窗的要求給出了”門窗耐火完整性”的術語和定義,但尚無耐火型門窗的術語和定義,故本標準增加了耐火型門窗。
“反復啟閉耐久性“,即是指門窗開啟部分的機械耐久性,不包括門窗材料及其表面處理層在環境中的腐蝕或銹蝕耐久性。
將“門、窗按使用功能劃分的類型和代號”改為“門、窗按主要性能劃分的類型和代號”,將2008年版的表1和表2合并為表1,其中將“遮陽型”改為“隔熱型”,并增加了“保溫隔熱型”和“耐火型”(見4.1.2、表1,2008年版的4.1.2、表1和表2);
將“外門窗框、扇、拼樘框等主要受力桿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應經設計計算或試驗確定”改為“外門窗主要受力桿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稱尺寸應經設計計算和試驗確定”(見5.1.2.1.1,2008年版的5.1.2.1.1);
將主型材基材最小實測壁厚的規定改為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稱尺寸及允許偏差精度等級的規定,并提高了外門窗主型材的基材壁厚要求,增加了內門窗型材基材壁厚和尺寸偏差精度等級要求;增加了有裝配關系的門窗主型材基材非壁厚尺寸允許偏差要求(見5.1.2.1,2008年版的5.1.2.1);
將“鋁合金型材表面處理層厚度要求”改為“鋁合金型材裝飾面表面處理層適用范圍及厚度要求,并按外門窗和內門窗分別規定表面處理層適用范圍及厚度要求(見表4,2008年版的表5);
增加了外門窗中空玻璃氣體層厚度和單腔中空玻璃厚度允許偏差的規定(見5.1.3.1);
增加了外門窗用內置遮陽中空玻璃制品的要求(見5.1.3.3、5.1.3.4);
增加了保溫型、隔熱型、保溫隔熱型和耐火型門窗玻璃的要求(見5.1.3.3、5.1.3.4));
解讀: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中空腔內的控制啟閉傳動的磁性材料高溫下退磁失效,并防止兩邊框形式的中空腔內的遮陽材料刮花玻璃內表面。
增加了耐火型門窗用密封膠、密封膠條、支承塊及定位塊等密封及彈性材料的要求(見5.1.5.3、5.1.5.5、5.1.5.6);
增加了“規格系列”要求和單樘門窗“優先采用GB/T 30591規定的常用標準規格門、窗尺寸”要求(見5.3.1.1、5.3.1.2)(推進門窗尺寸標準化、模數化)
將“門窗寬度、高度構造內側尺寸”“門窗寬度、高度構造內側尺寸對邊尺寸之差”分別改為“門窗寬度、高度構造尺寸”“門窗寬度、高度構造尺寸對邊尺寸差”,并增加“對角線尺寸差”(見表6,2008年版的表7);
解讀:根據鋁合金門窗產品特點及多年來的實際情況,門窗寬、高由原來的“實體內側尺寸”即槽口尺寸改為“實體外側尺寸”即外形尺寸,檢測時操作簡單方便可行。增加“對角線尺寸差”以適應整窗、整扇出廠檢測或抽檢的整窗成品檢測情況,有利于產品組裝質量控制。
修改了抗風壓性能要求,并增加了在1.5P3風壓作用下主要受力桿件不應出現危機人身安全的損壞要求、”在抗風壓性能分級指標值P3作用下,玻璃面板的撓度允許值為其短邊邊長的1/60;在1.5P3風壓作用下,玻璃面板不應發生破壞“的要求(見5.6.1,2008年版的5.6.1);
解讀:本標準2008年版只有P3風壓作用下的撓度控制要求,本標準增加了“在1.5倍P3風壓作用下不應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損壞”要求是與修訂后的GB/T 7106《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檢測方法》相協調;
規定“在抗風壓性能分級值P3作用下,玻璃面板的撓度允許值為其短邊邊長的1/60;在1.5P3風壓作用下玻璃面板不應發生破壞”,可實現桿件、玻璃的撓度和承載力雙控制,也解決了單扇固定窗(立面中無分格桿件)的抗風壓性能要求與檢測試驗的問題。
水密性能要求增加了外門、外窗的最低要求水密性能值(外門不低于150Pa,外窗不低于250Pa)(見5.6.2);
氣密性能要求增加了具有氣密性能要求門窗的最低氣密性能值要求(有氣密性能要求的外門不低于4級,外窗不低于6級)(見5.6.3);
空氣聲隔聲性能要求增加了隔聲型門窗最低要求的隔聲性能值(不小于35dB)(見5.6.4);
保溫性能要求增加了保溫型門窗最低要求的傳熱系數K值的要求{小于2.5W/(㎡·K)}(見5.6.5);
將遮陽性能及其分級(遮陽系數)改為隔熱性能及其分級(太陽得熱系數),并規定了隔熱型門窗最低要求的太陽得熱系數SHGC值(不大于0.44)(見5.6.6);
增加了耐火型門窗“耐火完整性”要求(見5.6.7);
采光性能要求增加了具有辨色要求的門窗顏色透射指數要求(不小于60)(見5.6.8);
增加了防沙塵性能要求(見5.6.9);
增加了抗風攜碎物沖擊性能要求(見5.6.10);
將門“耐撞擊性能”改為“耐軟重物撞擊性能”,適用范圍由玻璃面積占門扇面積不超過50%的平開旋轉類門擴展到各類開啟形式的門(見5.6.11.3,2008年版的5.6.10),并在該性能試驗方法中增加了門扇受撞擊方向和撞擊點的規定(見6.6.9.2);
解讀:本標準2008版該項內容基本是參照日本JIS A 4702:2000 《門》的相關內容確定的:該項性能只對玻璃占門扇面積不超過50%的平開旋轉類門適用,“30 kg砂袋170mm高度落下,撞擊鎖閉狀態的門扇把(拉)手處1次,未出現明顯變形,啟閉無異常,使用無障礙,除鋼化玻璃外,不允許有玻璃脫落現象”。有一點不同,即日本標準中撞擊后,門玻璃的破損不作為判定事項。本次修訂,再次對JIS A 4702:2015 《門》對該項性能要求的制定背景的研究,以及對鋁合金門耐撞擊性能的實際執行情況的調研,本標準最終基于各類開啟形式的門都應保證在人體撞擊后的人身安全的原則,確定的門耐軟重物撞擊性能的要求大大嚴于日本標準的規定:
(1)適用范圍擴展到各類開啟形式的門
(2)30Kg砂袋下落高度由原來170mm一個指標,擴展到100~950mm范圍的六個等級指標
(3)增加了玻璃方面的判定:“玻璃面板不應脫落,除鋼化玻璃外,不允許有玻璃破壞”
(4)在試驗方法中增加了確定門扇薄弱部位撞擊點的具體規定。
增加了“抗扭曲變形性能、抗對角線變形性能、抗大力關閉性能、開啟限位抗沖擊性能、撐擋定位耐靜荷載性能”等力學性能要求(見表9、表10及5.6.11.6~5.6.11.10);
解讀:表9、表10,分別與表2門的開啟形式品種、表3的開啟形式品種相對應,根據門、窗的開啟形式和使用特點確定其力學性能要求。按照鋁合金門窗的窗型特點實際情況貫徹了GB/T 9158-2015《建筑門窗力學性能檢測方法》。
將“反復啟閉性能”改為“反復啟閉耐久性”,并增加了門窗反復啟閉耐久性能分級要求(見5.6.12,表11);
將“性能檢驗試件分組、數量和試驗順序”修改為“試驗次序”,并刪除了表16(見6.7);
增加了表12“產品檢驗項目”,其中分別列出產品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的所有項目及相應的抽樣試件數量(見7.1.1);
修改了門窗及框扇裝配尺寸偏差檢驗的組批與抽樣規則(見7.2.1.2);
修改了型式檢驗組批與抽樣規則(見7.3.2);
刪除了“產品合格證書”;
增加了“產品合格證”和“產品質量保證書”(見8.2.1,8.2.2);
增加了“產品二維碼標記”(見8.3);